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
车管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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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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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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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购置税,保险,发票,合格证,身份证,车辆相片,拓印,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免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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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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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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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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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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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车辆相片,拓印,行驶证,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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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旧车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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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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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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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转移登记,拆交原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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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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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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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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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车辆相片,拓印,登记证,身份证,保险,档案,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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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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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转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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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临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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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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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相片,行驶证,身份证,登记证,变更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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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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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行驶证,登记证,
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需查验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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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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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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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本人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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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市车管所办理迁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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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补牌补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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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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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补牌补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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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行驶证或登记证,临牌。
补行驶证需提交车辆相片,补登记证书需提交车辆相片,拓印,车主本人核档及查验车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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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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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受理车辆抵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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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登记证书。
车辆解除抵押需提供解除证明,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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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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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
2、受理注销登记。
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灭失的,收存灭失证明原件;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收存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收存出境证明复印件,其中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的,收存原件;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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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动车免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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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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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副页签注检验记录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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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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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驾驶人相片(回执),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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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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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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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合格后取证。
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需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收存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其中文翻译文本原件。增加准驾车型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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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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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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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换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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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驾驶证,
换证时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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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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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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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补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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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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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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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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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驾驶证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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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驾驶证。
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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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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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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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注销业务,
属于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提交审核监护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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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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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2、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
3、预约科目考试,
4、核发驾驶证。
十六、满分学习考试
1、提交身份证,满分学习考试通知书,
2、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3、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预约考试,
4、考试合格后清除记分分值。
十七、驾驶人审验
1、提交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
2、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学习和教育,
3、受理驾驶人审验,
4、出具审验证明。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十八、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申请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受理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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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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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受理注销申请,
3、核发驾驶证。
二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备注:自2018年8月实施“放管服”以来,车管中队已实行免填表格,免费拓印,免费复印。已实现医院体检证明、购置税、车船税网络核验。